鲁警院﹝2016﹞184号 2016年12月1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聘请外国警务专家、教师
第三章 组织教师赴国(境)外进修培训
第四章 引进国(境)外警务先进课程
第五章 组织中外警察院校间学生交流学习
第六章 建立中外警察院校间以及与国(境)外承办警察培训的综合性大学间的校际合作
第七章 外国学校、教育机构的来访
第八章 承接国(境)外警务培训
第九章 国际警务教育宣传
第十章 警务交流与合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工作,全面提高学院对外开放水平,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发〔2010〕2号)、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外事工作的意见》(鲁教外字〔2006〕5号)、公安部及山东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旨在借鉴国外先进的警察教育培训理念,帮助学院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办学理念、增强办学活力,推动学院教育培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升学院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 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事工作规定,贯彻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始终以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为最高准则,警惕和防止外来渗透、颠覆、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学院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外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事项主要包括:聘请外籍专家教师、组织教师赴外培训、引进国外警务先进课程、组织中外警察院校间学生交流学习、建立中外警察院校间以及与国(境)外承办警察培训的综合性大学间的校际合作、接受外国学院或教育机构来访、开展国际警务教育宣传等。其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003〕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4〕20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请外国警务专家、教师
第六条 凡聘请外国警务专家、教师来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部门,必须先向学院办公室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外事部门配合学院组织人事、教务部门审查相关需求论证材料,按照学院管理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外事部门向省外国专家局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第七条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应上报下列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学院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聘请外国专家和教师的聘期长短由聘请单位与外国专家和教师商议确定。有关聘请外国专家和教师情况应同时报办公室外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外籍专家和教师的往返旅费和生活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其受聘要求、工作绩效、聘期长短等分类确定。
第三章 组织教师赴国(境)外进修培训
第十条 凡组织教师赴国(境)外进修、培训的部门,经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向办公室外事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一)参加国(境)外进修、培训教师个人基本情况;
(二)国(境)外接受教师进修、培训的学院或机构情况;
(三)学院与国(境)外学院或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
(四)参加国(境)外进修、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五)国(境)外学院和机构的机关邀请函。
第四章 引进国(境)外警务先进课程
第十一条 允许学院在完成国内教学计划的前提下,适当开设国外警务课程,并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警务先进课程须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到教务处审核,并报办公室外事部门备案。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课程内容、教学计划、师资配备、办学层次、招收对象、招收规模、收费标准等。
第五章 组织中外警察院校间学生交流学习
第十三条 中外学生学习交流活动包括接受国(境)外学生来学院或组织国内学生赴国(境)外参加短期夏(冬)令营、一年以内长短期学习以及各类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接受国(境)外学生学习,办公室外事部门应准备以下材料审查备案:
(一)国(境)外学生国别、姓名、人数、年龄、在华时间、经济来源;
(二)国(境)外学生在华期间的学习或活动安排;
(三)国(境)外学生住宿安排,住本地学生家庭的,应提交所住家庭相关资料、辖区公安部门意见书以及学院与所住家庭接待国外学生的协议书;
(四)国(境)外学生的保险证明。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赴国(境)外交流活动,办公室外事部门应准备以下材料审查备案:
(一)外国合作机构或学院背景资料;
(二)与外方的合作协议书范本;
(三)交流学习活动计划书;
(四)招生对象、规模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活动应特别注重学生安全教育,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交流活动中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注重加强国际理解教育,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第六章 建立中外警察院校间以及与国(境)外
承办警察培训的综合性大学间的校际合作
第十七条 鼓励学院与水平相当的国(境)外警察院校以及承办警察培训的综合型大学间建立姊妹学院,积极选派优秀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到国(境)外和港澳地区开展警务培训,并在合作办学、学术交流、师生互访等方面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申请与国(境)外警察院校和承办警察培训的综合型大学建立姊妹学院,办公室外事部门应准备以下材料审查备案:
(一)国外学院背景资料;
(二)建立中外姊妹学院备忘录。
第十九条 申请开办警务培训应按国家外事工作和公安部相关工作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学院接受上级部门任务或学院选派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赴外开展教学和培训工作,应将教师姓名、年龄、派出国别、派出时间等基本情况提交学院组织人事处并报省厅外事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章 外国学院、教育机构的来访
第二十一条 接受外国学院、教育机构或组织来访应遵守有关外事规定,学院各部门一般不能主动邀请外国学院、教育机构或组织人员到学院演讲、座谈或举办讲座。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确需接受国外学院、教育机构或组织来访的,接受单位应事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办公室外事部门审查备案。
(一)外方学院、机构或组织的背景资料;
(二)外方来访目的和洽谈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 承接国(境)外警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承办的商务部、公安部等外警培训、中欧警务合作项目等国(境)外的培训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四条 承接国(境)外警务培训,外警培训部门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办公室外事部门备案,并由办公室外事部门会同保密办审核,并由办公室外事部门报省厅外事部门:
(一)培训项目计划;
(二)培训项目班次、国别、期数、人数;
(三)培训项目日程;
(四)培训项目受训学员个人联系方式;
(五)培训项目学员评价;
(六)培训项目班次总结和年底总结。
第九章 国际警务教育宣传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校内开展国际警务教育宣传活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开展国际警务教育宣传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办公室外事部门审查备案:
(一)举办规模、宣传内容、相关计划书;
(二)国内外参展机构或组织的背景资料;
(三)宣传活动时间;
(四)宣传对象和形式。
第十章 警务交流与合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加强对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管理和质量监控,确保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服务市场,维护家长和学生权益,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国际警务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开展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除本《办法》第四、五章所列事项可向服务对象适当收取成本开支外,各部门其它用于国际警务交流合作的经费开支一律在公用经费节余中自行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相关对象乱收费。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展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活动的,由学院办公室外事部门会同学院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引发各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仍按照中央、省政府和省公安厅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办公室外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