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8-07-10 点击数:


鲁警院﹝2017﹞43号 2017年4月20日印发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根据《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山东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2〕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因公出(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公办发〔2012〕21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16〕30号)、《关于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外办出〔2017〕1号)和《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管理规范》(鲁外办发〔T/WS001-2017)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等学校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任务是执行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

(一)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对外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事项主要包括:学院组团出访、参团出访开展的学术交流;政府及其部门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参加国(境)外、港澳地区举行的重要的学术研讨会议;赴(境)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执行国际会议组织履职任务等。此外,还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的出国(境)、赴港澳地区开展的公务活动。

(二)办公室外事部门负责以上事项清单的制定、发布、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学院的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最终审批人是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外事领导;办公室外事部门负责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的校级审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办员,负责本部门内因公临时出国(境)资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员的政审备案工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的原则;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原则;严格审批,保证质量,手续从简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分管领导审签的原则;严格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的原则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条件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纪律;个人主要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符合规定要求;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出国留学、赴国(境)外参加学术研讨、赴国(境)外授课的人员必须从事相关专业研究5年以上),能够完成出国(境)所担负的任务;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国(境)任务;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者个人支付出国(境)费用的;
   (五)拟陪同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
   (六)非学院正式在职、在编干警;
   (七)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人员;
   (八)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出访;
   (九)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5年的;
   (十)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的人员;

(十一)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患有严重疾病人员;

(十三)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申报、审核和备案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外事部门负责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申报、审核和备案工作。

(一)办公室外事部门应在上年度末(一般为上年度11月份),组织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申报工作。

(二)出国计划申报内容应该包括:出国任务;团组负责人及职务;出国人数;前往国家或地区;经费来源;出国日期及停留天数等。

(三)学院出国计划的申报:校级领导出国计划由办公室外事部门统筹制定;各部门教学科研人员出国计划由所在部门领导组织上报学院办公室外事部门。

(四)学院出国计划的审核:办公室外事部门负责对出国计划进行汇总,组织对年度出国计划的审核:校党委会审批校领导出国计划;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办员对本部门的出国计划进行初审,并报办公室外事部门,由办公室外事部门交院主要领导或分管外事领导审批。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出国性质(是否属于学术交流活动);出国任务的必然性(尤其是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出国安排的合理性(应付详细的日程安排);出国任务的真实性(应附邀请函);与年度出国计划相符性等等。

(五)学院出国计划的备案:办公室外事部门根据外事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并负责备案。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任务申报审批程序。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应根据年度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填写《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般应在出国前2个月填写《申请表》。

教学科研人员参加政府及其部门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参加国(境)外、港澳地区举行的重要的学术研讨会议;赴(境)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执行国际会议组织履职任务等教育学术活动的,需提供邀请函(邀请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出国(境)任务通知,经办公室外事部门审核上报学院主要领导或分管外事领导同意后,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后, 由专办员报送办公室外事部门;申请人是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填表后直接报办公室外事部门。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申请人与出国任务、及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性进行认真审核,出国任务不能影响正常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
   (二)办公室外事部门将报送的《申请表》审核后,按照申报者的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出国(境)任务要求,会同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审核内容详见附件1),经审核同意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外事院领导审批。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短期出国(境),原则上按因私程序办理;由学院在职教职工带队出访的参团学生,确需要按因公程序办理的,须持本人申请,经学员队长签字同意,所在教学系审核同意盖章后由专办员送办公室外事部门,由办公室外事部门组织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会签,并报院主要领导或分管外事院领导审批;

(四)院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呈报工作按照上级对于厅级干部的呈报要求执行。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政审备案。
   (一)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现职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公安厅政治部政审备案,现职副处级(包括副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学院由学院组织人事处政审备案,在校青年学生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政审备案。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办公室外事部门。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教学科研人员,在院领导对其申报审核同意后,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附件2)、《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附件3)。各部门专办员应将填写后的纸质版(一式四份)交办公室外事部门(电子版发办公室外事部门邮箱:jwhzs311@163.com),由办公室外事部门送学院组织人事处政审备案。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经费审核程序。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内审核同意后,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附件4),填写完后交办公室外事部门,由办公室外事部门会同装备财务处对经费预算和来源进行审核。

(二)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列入出国计划;时间和国别(地区)是否符合规定;路线是否符合规定;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团员费用合计(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等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经校内审核同意后,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保证书》(附件5)。

第十三条 经任务审批和人员政审备案后,由办公室外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院内审批的注意事项
   (一)应邀赴台人员须提前3个月申报,并附邀请方提供的邀请函、详细行程安排等材料,交由学院办公室外事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
   (二)凡公派出国3个月及以上的访问学者,按规定需持因私护照办理相关事宜。
   (三)应邀赴香港、澳门短期工作超过30天者,按规定需要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到济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工作签注。

(四)应邀出国(境)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组织履职任务的教学科研人员,须提前3个月申报,并附邀请方提供的邀请函、详细行程安排等材料,交由学院办公室外事部门报山东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办理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

(五)接公安部、公安厅等上级机关任务,参团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按照上级任务批件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任务管理


    第十五条 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一致。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正式邀请函(内容必须包含:受邀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明确的出访任务;活动日程;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必须有邀请人签字和邀请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交邀请函复印件和准确的翻译件;审核部门应根椐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时间进行审核。
    出国(境)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以访问考察为主要内容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及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和互免签证国家。(以上有关出国人数、天数等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的最新规定执行,坚持从新的原则。)
    第十六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必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1篇论文一般只能由1~2人参会。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须具备完成出访任务的外语水平,参加国际会议者须具有较强的外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赴汉语通用地区或组团出访的团队内有翻译的,可不对外语水平作要求。
    第十八条 年龄在55岁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因公出国(境),需附医院的健康证明和家属意见。
    第十九条 出国(境)培训管理。出国(境)培训任务由发起部门在每年底向办公室外事部门提交次年的任务计划和申请材料。由办公室外事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报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审核,经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后,办公室外事部门方可办理任务审批呈报手续。
    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的时间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可控的项目。
    第二十条 跨地区跨行业(双跨)团组管理。我院无权组织双跨团组,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出国(境)人员分散报批组团。

参加双跨组团的我院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填写参团报名表(具体表格有组团单位提供给我方)报办公室外事部门审核。同时,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部门政审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参加。在组团单位下达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后,由办公室外事部门办理任务确认件及其他因公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办理。学院组团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手续,由办公室外事部门按照上级规定的权限和要求统一办理;其他情况由因公出国(境)人员由本人办理。办理护照和签证要按照我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有关要求申办。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通过审核后,应将其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进行公开公示(附件6)。若在出国申请审批过程中报批材料发生变化,应将变化后的出国信息重新公示。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组团单位、团组名称、团员信息、出访地点、出访时间及行程、出访任务、经费来源、政审信息等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办公室外事部门应对意见进行调查和核实。无异议后,方可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开公示通过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在本单位专办员的协助下填写、整理和汇总报批材料,报批材料明细表详见附件7,材料汇总后交办公室外事部门审核上报。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外事部门负责通过“山东省因公出入境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团组信息,上传报批材料,并将组团呈报表(附件8)、随团呈报表(附件9)中标注:“此团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已按规定公示、无异议”,按照审批权限报省外办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教学科研人员的证照、签证的办理。

(一)持因公护照执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出国任务获得批准后,可先行到指定的省外办信息采集部门办理信息采集事项,以备申办证照、签证之用。

(二)出国任务获得批准、政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备案后,办公室外事部门负责上报“山东省因公出入境综合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扫描相关材料并上传,同时备齐纸质材料报送省外办办理有关手续。

所需材料包括:

1.因公护照(通行证)申请卡(申办新证提供;通行证加附照片一张);

2.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原件):培训团组需提供国家外传局的任务批件或培训审核件复印件;随省外团组需提供具有出访来访审批权单位的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复印件

3.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原件)

4.邀请函复印件及译文

5.日程安排

6.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原件)

7.户口薄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第一次申办护照者提供)

8.其他补充材料(个别需提供受理证明等)。

(三)持因私护照执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由组织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因私护照的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五、回国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应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审批和护照、签证手续。因私出国不应持用因公出国证照。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须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办公室外事部门(将护照或通行证及其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复印三份:一份由学院备案;一份财务报销凭证;一份自行留存,以方便下一次出国时查询),并由办公室外事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送省外办统一保存。因公证照的管理应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持因私护照执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由组织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因私护照的保存备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领取因公临时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国(境)者,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将护照(通行证)交办公室外事部门。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照管理规定的教学科研人员,应暂停其出国执行公务,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须在回国后7天内提交《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交流总结表》(附件10)或《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总结表》(附件11)。逾期未完成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经费核销管理。财务装备处应严格根据《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进行经费预算决算管理,控制因公出国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不能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持办公室外事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交流总结表》或《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总结表》,到财务装备处办理报销手续。

(二)报销时应还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

(三)财务装备处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四)对于未按规定的出访时间出访,在外停留时间不符合规定等违规行为,财务装备处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确有航线问题,由本人先垫付城市间交通费。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用自理。
   (二)因公出国(境)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提供的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相应标准,均不得再从学校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三十二条 因科研课题需要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而产生的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应符合科研课题相关的经费管理办法,并经过办公室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审核。

第三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完成任务回国后15天内,应在学院或系部范围内公布出国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出访日志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办公室外事部门应对意见进行调查和核实。无异议后,方可履行后续报销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完成任务回国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核销出国经费。预期未核销的,由财务装备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外事部门应对出访成效、出访任务的后继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其下一年度出国计划审批的依据之一。

    

                        六、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外事部门、组织人事处、财务装备处和纪委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学院办公室外事部门是学院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个人进行联合检查的主要组织者和发起者。

(二)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一个团组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七条 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

 (一)团长会同办公室外事部门对出国团组成员进行行前教育。

 (二)出国期间应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院声誉的事情。因公出国(境)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等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涉密人员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予因公派出。学院涉密人员确因公务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指派因公出国(境)的,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一年内首次办理出国(境)审批的,当事人须填写《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保密责任承诺书》(附件12)、《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登记表》(附件13),随申报材料一并报办公室外事部门存档备案。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学院各部门应在本部门内建立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完整的信用记录档案,档案应客观反映本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国任务实际执行情况,以及与以公示并获批准的内容是否相符,是否达到了预期的出访目的。

学院各部门应每年12月底前向办公室外事部门报告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任务执行情况和管理情况,办公室外事部门据此建立学院、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境)信用档案评级制度,以此作为校级审批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根据出国(境)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各级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把关。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外事部门应会同组织人事处、财务装备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七、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仍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上级规定发生变化,坚持从新原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外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因公 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鲁警院〔2016〕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略)

2.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略)

3. 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 (略)

4.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略)

5. 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 (略)

6. 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示表; (略)

7. 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材料明细表; (略)

8. 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呈报表; (略)

9. 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随团任务呈报表; (略)

10. 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交流总结表; (略)

11. 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总结表; (略)

12. 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保密责任承诺书; (略)

13. 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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