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 学院党委研究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结合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各部门。本办法所指“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接待原则
(一)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热情周到,有礼有节。
(二)根据来宾职级和来院目的,实行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杜绝奢侈浪费,不搞层层多人陪同、无故陪餐。
(三)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三、接待范围
(一)中央各部、委、局、办有关领导;山东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山东省相关厅(办、局等)和主管部门领导。
(二)兄弟院校领导。
(三)对学院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
(四)上级部门安排的接待任务。
(五)需要接待的涉外客人。
(六)其他因工作关系需要接待的客人。
单位或者个人来访,应有单位名义发出的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院内各单位要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四、接待规格
(一)实行对口接待,坚持“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的办法。
(二)省(部)级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高校厅级(校级)领导来院,由学院办公室按照学院领导的要求负责安排接待。
(三)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高校处级领导和一般人员来院,原则上由各单位按职能归口自行接待。
(四)各单位邀请来院进行讲座、报告、指导等学术性交流活动的专家(含各级公安机关的干警)和部门业务培训人员的接待,由各单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参照学院相关接待标准接待。
(五)涉外宾客的接待,由办公室安排接待。接待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事礼宾规定,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外警培训班学员的接待事宜,按照公安部、商务部的规定进行。
五、接待报批要求
(一)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
(二)建立院内公务接待报批制度。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的,相关单位须至少提前2天填写《山东警察学院公务接待报批单》,将来访单位或个人的公函和接待方案报办公室审核,待分管院领导(或主要院领导)审批后,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接待。
(三)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山东警察学院公务接待清单》,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报当初批准接待的院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四)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含学院邀请函)和《公务接待报批单》及《公务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六、接待标准
(一)用餐标准
1.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学院所属接待场所(干训服务中心或教工餐厅)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2.确因工作需要,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在学院所属接待场所(干训服务中心或教工餐厅)安排工作餐一次。标准是:正省(部)级每人每餐不超过138元;副省(部)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级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处级以下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工作餐要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5、学院内部接待场所要加强成本核算,在核定的标准范围内让来宾吃饱、吃好。
(二)用车标准
1.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禁违规使用车辆。
2.上级部门领导、兄弟院院领导和学院邀请的重要客人,经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安排合适车辆接送。一般人员学院不安排车辆服务。
(三)住宿标准
1.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原则上安排在学院内部,接待对象提出要求的,可以当协助安排到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宾馆、招待所)等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由接待对象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房间内不摆鲜花、水果,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七、外出接待
(一)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要严格执行《山东警察学院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审批和重要会议活动请假制度的通知》(鲁警院〔2014〕 58号),未经批准的外出,学院一律不予向接待单位出具公函,一律不予报销出差费用。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减轻接待单位负担。
(二)院党委书记外出按照规定向省公安厅、省委高校工委报批,其他院领导外出报院党委书记批准。除特殊情况外,院领导不同期前往同一地点。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长)外出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党委书记批准;各单位班子成员外出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外出计划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遇有重大会议活动筹备、重要文稿起草等公务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外出。
(四)禁止组织或参加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八、其他要求
(一)公务接待中不得准备香烟。中午工作餐不得饮酒,晚间接待确需用酒的,可以提供当地产的白酒或红酒。数量以2瓶白酒、2瓶红酒为限。同时,要简化礼仪,要敬酒不劝酒,时间控制在1小时左右。
(二)院内公务接待要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学院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三)学院和院内各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四)公务接待经费每年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五)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由办公室牵头,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安排接待活动。
(七)院内各单位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八)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廉洁自律,模范遵守上述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九)学院公务接待活动由学院办公室统筹协调,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订情况、公务外出计划申报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十)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接待工作相关的原有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