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7-10 点击数:



鲁警院〔2006〕45号  印发

 

    为加强对院党委、学院印章和学院领导人名章以及各单位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制发、管理和监印

    1.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信函、介绍信、协议书、合同、证件、证书、申请、报表、奖状等的用印;文件凭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定稿)用印。

    2.制发和启用公用印章,必须以上一级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正式文件为依据,按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发,不得擅自刻制和启用。

    3. “山东警察学院”印章(包括套印和钢印)和“中国共产党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印章,分别由山东省公安厅和山东省公安厅党委制发并公布启用。学院直属各单位和科级单位以及院领导个人的印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制发并公布启用。

    4. “山东警察学院”、 “中国共产党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包括套印和钢印)和学院领导个人的印章,由办公室秘书科专人保管并负责监印。院直属各单位和已批准制发印章的科级单位的印章,由本单位指定专人保管、监印。

    5.凡启用的公章和领导人个人印章,如因机构和领导人变更停止使用时,应将废止的印章交回原制发单位封存或销毁。

    二、使用印章的批准权限

    1.使用“山东警察学院”印章须由书记、副书记、副院长等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对一般性事务的用印,由学院领导授权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办公室主任批准。

    2.使用“中国共产党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印章须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委成员审核批准。

    3.使用院领导的个人用章应由本人或主持工作的院领导签署。

    4.使用处、科级单位印章,由本单位负责同志批准。

    三、监印手续

    1.使用学院、院党委、院领导个人印章和处、科级单位印章,一律填写“用印单”,按上款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用印。

    2.监印人在用印时,要全面检查用印公文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监印人可以拒绝用印。

    3.对外联系工作或起证明作用的函件用印时,监印人要检查函件内容。询问清楚用印的实际用途后,方可用印。

    4.监印人用印完毕,要在文稿或用印单上签名或盖章,以明责任并妥善保存用印单备查考。

    5.严格印章管理。印章只限组织指定的专人保管、监印,不得私自转交或委托他人保管使用。用印完毕要及时放回橱柜加锁,不得存放在桌面或无锁的抽屉里。印章一般不得带出办公室使用,若确系工作需要而带出使用时,学院印章、党委印章必须经书记、院长批准,单位印章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6.学院办公室印刷所套印,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套印的安全。套印要指定专人管理,存放在保险柜内。套印时,保管人员要进行监督,用后及时收存。套印的交接借用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警察学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