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警院〔2013〕27号 2013年3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警察学院公文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于我院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公文是学院在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主管我院的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我院公文制发、公文办理、公文管理及安全保密,制定与实施我院公文处理工作规章制度;对院属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院属各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恪尽职守,严谨细致,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 学院公文处理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规范、统一、高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学院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学院党委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院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院属各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院属各单位的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一般用6位黑体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秘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用“★”隔开。只标注密级的,顶格标注于份号下方,标注密级的字与字之间空1个字。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四)发文部门标志。 我院发文标志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1.《中共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文件》
主要用于以学院党委名义向省委、公安部党委、省公安厅党委、省教育厅党组等上级机关党委请示、报告有关学院的重大问题;转发上级党委机关的重要公文;向全院各级党组织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向全院各级党组织发布决定、意见、通知、通报等;批复学院各级党组织的请示等事项。
2. 《山东警察学院文件》
主要用于以学院行政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有关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有关学院的重大问题;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公文;向全院发布决定、意见、通知、通报、公告等;批复学院各单位的请示等事项。
3.山东警察学院信函格式(小标宋体信笺)
主要用于学院对外寄发或回复公函;用于学院综合部门就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项,以学院办公室名义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工作;还可以用于院属各单位以学院办公室名义对外寄发或回复公函等。信函式公文分为公函和便函两种。公函按照公文处理规定办理,需编发文号后加版记,加盖公章。便函可只加盖公章。
4. 山东警察学院信函格式(方正舒体信笺)
主要用于院属各单位向院领导或院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工作;院属各单位在院内发布一般性通知、通报等。此种文书编部门字号,盖部门公章。
5.《山东警察学院会议纪要》
主要用于记载、传达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居中排布,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纪要编号。纪要编号下一行编排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发文机关居左空一字,成文日期居右空一字。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黑体字,在正文(或者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者“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五)发文字号。 正式公文应编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包括发文部门代字、发文年度、序号三部分。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当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普发性公文的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学院党委、学院和有关综合部门发文字号分别是:
学院党委:“鲁警院党﹝20××﹞××号”;
学院行政:“鲁警院﹝20××﹞××号”;
办公室:“鲁警院(办)﹝20××﹞××号”;
纪委:“鲁警院(纪)﹝20××﹞××号”;
人事处:“鲁警院(人)﹝20××﹞××号”;
教务处:“鲁警院(教) ﹝20××﹞××号”;
科研处:“鲁警院(科)﹝20××﹞××号”;
学生工作处:“鲁警院(学)﹝20××﹞××号”;
后勤管理处:“鲁警院(管)﹝20××﹞××号”;
财务装备处:“鲁警院(财)﹝20××﹞××号”。
(六)签发人。 上行公文应注明签发人姓名。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楷体字。
(七)标题。 我院公文标题由“中共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 或“山东警察学院”加事由和文种组成。在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在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者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多行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正梯形、倒梯形或者菱形,不采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和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
(八)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一般公文的主送机关应编排在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行间距用3号汉字高度的7/8。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编排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适当调整;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标点符号应当符合排版规则,数字、年份不拆行。批转、转发的公文另页编排,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
(十)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1.发文机关署名。我院公文发文署名为“中共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或“山东警察学院”。办公室、纪委也可以署名。
2.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部门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3.印章。学院公文均加盖印章,并与署名相符。翻印的公文、纪要可以不加盖印章。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者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者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十二)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如“请示”需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十三)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应注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按附件排列顺序注明附件名称,同时将附件正文附后。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十四)抄送机关。 学院公文应抄送与公文内容有关的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的机关。抄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十五)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我院公文印发机关标注“山东警察学院办公室”,一般用4号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后加“印发”二字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十六)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九条 我院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从严控制公文制发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公文。现行公文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上级党委、政府的普发性公文,根据自身实际没有必要以公文形式提出贯彻落实措施的,不再印发公文。
第十二条 严格掌握公文制发规格。可以院属单位名义行文的,不以学院党委、学院行政和办公室名义行文;可以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学院党委、学院行政名义行文。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以“请阅件”、“呈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
(二)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三)属于学院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学院党委名义报送上级党委;属于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以学院名义报送上级机关。
(四)院属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学院党委同意或者授权,并以学院党委、行政或办公室名义行文。
(五)院属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学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六)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七)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一律按照程序报上级机关办公室(厅)办理,不得以学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学院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学院党委成员及院长、副院长。
(二)学院办公室根据学院党委授权,可以向院属各单位行文,其他单位不得向院属各单位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单位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学院审批的具体事项或者向院属各单位安排部署专项工作,经学院领导同意后可以由职能单位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学院党委或学院领导同意。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学院将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 院属各单位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机关。
学院各单位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未经学院批准,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院属各单位发布指令性公文。临时机构不对外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语言庄重,用词规范。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和引文等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规范。
(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准确、规范的中文含义。
(六)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者其规范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中文译名。
(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八)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九)公文涉及院属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十)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涉密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起草单位应当提出初步意见。
(十一)院属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九条 院属各单位以学院或者办公室名义行文,应当代拟文稿。
(一)代拟文稿,一般应当经学院领导授权或者同意;未经授权或者同意的,应当先行书面请示。
(二)代拟文稿,应当由其负责文秘工作的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签。
(三)代拟文稿,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本单位和会签单位的运转时间,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于正式公文印发前1周送达学院办公室。
(四)报送代拟文稿,应当书面说明背景情况、行文依据、起草情况、会签情况等。
第二十条 需要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学院办公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学院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重要公文文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会议审议。
(五)主题是否鲜明、材料是否真实、判断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结构是否严谨、语言是否庄重、用词是否规范。
(六)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七)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涉密公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恰当。
(八)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院办公室审核的公文文稿,不得直送学院领导;不按照程序报送的,学院领导不予受理,退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四条 公文应当经学院领导审批签发。签发权限:
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或者其委托的副职领导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院领导签发。
学院办公室根据学院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或者报请分管院领导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审签和修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蓝黑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红色墨水等。签批、修改时应当在公文纸左侧留出装订位置。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签字、盖章应当使用全名,做到清晰工整,签收时间应当注明年、月、日,紧急公文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签收时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来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公文份数、主送机关、成文日期、分送范围、经办人等。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对上级机关的公文,凡标注印发传达范围的,按照规定的范围分送;未标注印发传达范围的,根据公文内容及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分送范围。
批办性公文一般由办公室秘书科登记后,送办公室分管主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准确规范、简明扼要的拟办意见,报学院领导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办理。转办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阅知性公文一般按照学院领导职务排序从前向后传阅;批办性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领导的,一般按照职务排序从后向前传批。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办理。办理公文传阅应当严格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横传、延误。
(六)催办。公文转办后应当主动掌握公文办理的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学院领导签发的公文,印发前,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对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期限、成文日期等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承印单位要严格履行校对、制版、印刷、装订等程序,确保公文印制质量和时效。印制涉密公文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绝密级公文应当指定专人录入、校对、印刷、装订。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公文承办单位应当对成品公文的文字、格式等再作校核,并对用纸、墨色、裁切、装订等进行检查,核实无误后准确及时分发。
第二十九条 发送和传递公文,尤其是涉密公文必须使用《发文通知单》登记。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发送涉密公文,要在封、包、袋上标明所装公文的最高密级、机要编号和收文单位名称;有时限要求的,标明紧急程度。发送绝密级公文,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周边缝有韧线的专用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封处加盖密封章或者加密封条;使用公文袋封装时,公文袋的接缝处必须双线缝纫,袋口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三十条 涉密公文要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或者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禁止通过普通传真、普通邮政、快递、互联网或者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传输涉密公文。
第三十一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以学院和办公室名义办理的公文,原件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归档。院属单位办理的公文,由本单位负责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公文管理的主管部门,院属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公文管理,并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管理,学院设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密级公文拟办单位要提出定密意见,报学院保密委员会审核确定。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学院保密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要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非涉密公文,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布。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带回本院的公文,要及时交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涉密公文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一)涉密公文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与非涉密公文和材料分别存放,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涉密公文电子版(含过程稿)应当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者专用涉密存储介质中。
(二)组织阅读、传达、审议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严格限定知悉范围,并提出明确保密要求。
(三)借阅、复制、下载、汇编、摘抄涉密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学院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下载、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存储公文的磁盘、光盘及其他存储介质按照所存储公文的最高密级管理。
(四)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得向文件管理单位发送、索要涉密公文。对违反规定发送或者索要的,应当退回或者拒绝。
(五)涉密公文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确需携带外出的,必须经学院保密委员会同意。
(六)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定期清理、清退或者销毁。
(七)涉密公文遗失或者泄密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发文机关和学院保密委员会,受理者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学院或者上级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院属各单位要按照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销毁公文。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学院领导审批并履行登记手续,派两名以上人员到现场监督销毁。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条 临时设置的机构,当任务结束时,其公文集中移交学院办公室管理。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要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警察学院公文处理规定》(鲁警院〔2006〕45号)停止执行。
附件:山东警察学院公文格式样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