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7-10 点击数:



鲁警院〔2014〕61号  2014年5月15日印发

 

第一条  为便于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两证”)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和山东省编办相关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范围为: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编制管理、职称管理、人事调动、人才招聘、增人计划及工资审批管理等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申办组织机构代码事宜;
   (十三)有关部门要求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不在使用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办理。

第三条  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主要应用于银行账户管理、税收征管、计划统计、物资调拨、财政拨款、知识产权、车辆管理等方面。不在使用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办理。

第四条  学校一般只提供两证副本复印件。各单位或个人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申请使用两证副本复印件的程序为:

1.在学校信息门户网填写《用印用证申请》;

2.申请单位审核,负责人签署意见;

3.主管部门审核,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例如:办理因公出国签证的,需经办公室审核;办理车辆购置手续的,需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办理财务有关事宜的,需经财务装备处审核;办理大型仪器手续的,需经实验中心审核等);

4.学校办公室审批,负责人签署意见;

5.学校办公室档案室对两证副本复印件进行编号,并注明使用事由。

6.申请单位或个人领取两证副本复印件。

(也可以在学院信息门户网页下载《山东警察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

第五条  如需借用副本或在副本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须在使用说明中写明,除上述程序外,还需由办公室转报学院领导审批。借用副本的需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日期。

第六条  根据学院授权,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具体事务由办公室档案室承办。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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