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警院〔2016〕58号 20
16年5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值班工作,确保学院工作的正常运转,保障信息畅通,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安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 学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由白班和晚班两部分组成。白班值班时间为每天8:30——17:00,夜班值班时间为17:00——次日8:30。
第三条 学院值班分为总值班和相关单位值班。总值班工作分文化东路校区值班和明水校区值班。相关单位值班由本单位自行安排。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运作机制
第四条 学院设立总值班室,挂靠在办公室,总值班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兼任。
文化东路校区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值班室主任由办公室1名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院务科科长和秘书科科长兼任。
明水校区值班由明水校区综合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制度另行印发。
第五条 总值班室负责定期编制值班表,值班表由总值班室主任审核、签发;值班表一经签发,任何值班人员不得自行变更、调换,特殊原因需调整值班安排的,由申请人提前一日向总值班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动值班安排。
第六条 总值班室负责统一协调两个校区的值班工作,值班工作由在文化东路校区办公的综合部门的处级干部承担。文化东路校区值班室值班工作由办公室干警承担。
总值班室和文化东路校区值班室两个值班室工作日白班由办公室秘书科人员统一承担,周六、周日白班分别由综合部门的处级干部和办公室女干警承担。
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白班:总值班室值班由处级干部承担,文化东路值班室值班由办公室干警承担。
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夜班:分别由上述符合条件的男同志轮值。
第七条 学院值班工作实行学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两级带班制度。
第三章 值班职责与工作流程
第八条 接到一般电话联系工作、咨询信息、反映情况的,值班人员应当准确了解来电意图,细心解答,认真记录,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一般的问讯应尽可能给予答复,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的职能部门;重要通知、重要事项、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第九条 遇有学生、教职工以及外单位人员来访的,值班人员应当热情接待,仔细了解情况,耐心解答问题,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在请示带班领导后帮助联系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接到公文的,按照学院公文流转程序处理,认真做好公文收发记录。
第十一条 值班期间遇有治安、火警、盗警、灾害、卫生等方面的紧急情况或突发性安全事件的,要沉着冷静,果断采取措施,保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汇报情况,按照领导指示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认真处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任务,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四章 值班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值班电话应即响即接,至迟应在3声铃响内接听电话,接听电话要讲求语言文明、规范,拿起话筒先说“您好,山东警察学院值班室”,然后主动询问对方身份和目的。接待来访人员的时候要耐心、周到、热情。
值班人员的警务通要保持24小时畅通,带班领导呼叫时回复时间不得长于30分钟。
第十四条 应当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本》,做好值班记录,准确、完整的记录值班情况,未办结的事项要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经接班人员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岗。值班记录定期报总值班室主任检查。
第十五条 应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坚定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得泄漏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学院的秘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公开值班人员掌握的任何信息;
第十六条 要遵守值班时间,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值班期间绝对禁止饮酒,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第十七条 要爱护值班设备,保持值班室清洁卫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需要值班的相关单位由本单位向总值班室提出申请,具体值班制度和值班安排报总值班室备案。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本规章的执行,并于每年年底对值班人员提出奖惩意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规章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规章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章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由办公室根据执行情况予以修订。
附件:山东警察学院总值班工作程序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