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规章制度制定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18-07-10 点击数:



鲁警院〔2016〕93号  2016年6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实现依法治校、科学发展的目标,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第322号令)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规章制度是指学校党委和行政及其职能部门依据规定职权制定的对本校各单位和教职员工、学生具有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党政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

规章制度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上加“暂行”、“试行”,但不得使用“条例”、“法规”、“意见”、“方案”和“说明”等不属规章制度的文体。

第四条 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且依据现行有效,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颁布。规章制度应当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党政职能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讲求实际、注重实效,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应具有合理性和引导性,适应学校目前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学校各类管理行为,要能明确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推动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管理上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三)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应当精简、统一。所有规章制度的制定都要严格依据《山东警察学院章程》,涉及不同职能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规章制度要避免相互矛盾。原有规章制度将被起草的新的规章制度所代替,必须在新的规章制度中写明原有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体例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行文格式、审批程序规范。

第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签发、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签发、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六条 具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等,确认需要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的,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规章制度草案一般由职能部门起草,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也可委托有关专家起草。

第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起草部门与有关部门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对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审核

 

第九条 起草部门在报送审核规章制度草案时,须将必要的调研报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及其说明、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

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同意报送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审核;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共同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同意送审意见后再报送审核。

第十条 办公室是学校规章制度的审核部门。

审核部门负责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学校现已颁布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对规章制度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制定主体、实体性内容、程序性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否规范;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部门应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章制度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规章制度草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制定主体、实体性内容、程序性内容和表现形式出现较大问题的。

第十二条 审核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

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草案,审查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如有必要,审核部门还可以提请学校法律顾问、理事会等协助审核。

 对直接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有关部门对其有重大分歧的规章制度草案,由审核部门或工会组织师生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送审稿由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建议。

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规章制度草案,不上会,不讨论。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定与签发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应当经学校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起草部门与审核部门共同向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并按校内公文印发程序,报学校办公室,经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党委书记或院长(副院长)签发。

第十七条  经党委书记或院长(副院长)签发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以“鲁警院”、“鲁警院党”或“鲁警院(办)”序列文件形式发布。

规章制度发布后要通过适当形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或会议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实施要公开接受校内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办公室负责受理、处理校内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审查规章制度的建议和申请。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和按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每隔2-3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后,要适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专项清理。对执行满五年,标注“暂行”、“试行”满两年的规章制度,审核部门应提请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进行清理。对学校领导认为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章制度,要及时审查清理。

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应经审核部门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向全校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章制度,不得作为学校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的修改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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