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督查督办工作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7-10 点击数:


鲁警院〔201362 印发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督办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党委的各项决策贯彻落实和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意义

 督查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抓落实。学院的督办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上级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在我院的细化和延伸,也是加强学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督查督办工作的优劣,关系到学院党委的决策能否得以有效落实,关系到各项工作任务能否得以顺利完成,关系到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能否得以切实解决。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对于我们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学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督查督办工作的范围

 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

 1.对学院党委会议、院务会议及其它重要会议决议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2.对上级机关和学院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

 3.对学院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

 4.需要督促检查的其它事项。

 三、督查督办工作的程序和方式

 督查督办工作的程序主要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查办,办结等几个环节:

 1.拟办。在学院党委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在接到学院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报学院领导审定。

 2.立项。经领导审批同意督查的事项即进入立项程序。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即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登记编号并填写《督办通知单》。

 3.交办。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将《督办通知单》及有关文件、决议、批示交有关单位办理。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责任明确。

 4.催办、查办。在督查时限内,办公室要适时对督办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定期形成督查专报,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或落实情况。

 5.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办公室将按交办时的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呈报领导同志签阅并做好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四、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办公室是学院督办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行使督促检查职责。学院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办公室主任直接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事务。

 办公室应按照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推动上级机关和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办公室同时指导院属各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事项后,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迅速研究贯彻意见,明确具体负责领导,部署开展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报送落实情况。

 五、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1.服务学院中心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要紧密围绕学院党委的中心工作来开展,以提高学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目的,切实解决影响学院整体工作进展和师生切身利益的主要问题,切实把上级机关和学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2.督查与服务相结合。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督促检查的责任,工作中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处理、不枉不纵;要将督促检查与服务有机结合,工作中注意了解各单位实际问题,努力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时要寓调查研究于督查之中,及时反映学院工作动态和信息,为学院党委提供决策参考。

 3.实行督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办公室交办的督查事项负总责,学院各级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督促检查工作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对于承办事项,要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认真加以解决、落实,不能相互推诿,久拖不决。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解决落实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意见,报学院研究决定。

 4.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学院在督促检查工作过程中,将利用《督查工作专报》等形式,及时将各单位抓落实、促工作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发挥典型示范和警示作用。对领导重视、工作落实情况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工作落实质量差、群众意见比较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同纪委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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