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审批和重要会议活动请假制度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7-10 点击数:



鲁警院〔2014〕58号    2014年5月9日印发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鲁厅字〔2014〕9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审批和重要会议活动请假制度〉的通知》(公办〔2014〕78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公安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审批和重要会议活动请假制度〉的通知》(鲁公办〔2014〕16号)和《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鲁高工委通字﹝2014﹞1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院领导干部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寒暑假离开济南外出(以下简称外出)的报备审批和重要会议活动的请假工作,确保政令、警令畅通、各项工作有序运转,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出报备审批范围

(一)人员范围

1、学院党委领导。

2、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

(二)事项范围

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寒暑假离开济南。

二、外出报备审批程序

1、学院党委书记、第一副院长外出,由办公室负责填写《外出报备单》向省公安厅、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报备审批。

2、学院党委成员外出,由本人向学院党委书记、第一副院长报告,并通知办公室。

3、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外出,在请示分管院领导后,应提前3天填写《山东警察学院院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备单》(附件1,可在学院门户网站“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转报学院党委书记、第一副院长审批。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立即按程序报批。

4、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按职务排序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院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排名第一的副职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

   5、院属各单位其他领导干部外出,应向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6、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分管院领导和学院办公室报告。

三、重要会议活动请假审批程序

凡经学院决定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要求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后,提前1天填写《山东警察学院重要会议活动请假单》(附件2,可在学院门户网站“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转报学院党委书记审批。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12日印发的《山东警察学院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我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和重要会议活动请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山东警察学院院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备单》(略)

          2. 《山东警察学院重要会议活动请假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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