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警院〔2014〕58号 2014年5月9日印发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鲁厅字〔2014〕9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审批和重要会议活动请假制度〉的通知》(公办〔2014〕78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公安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审批和重要会议活动请假制度〉的通知》(鲁公办〔2014〕16号)和《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鲁高工委通字﹝2014﹞1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院领导干部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寒暑假离开济南外出(以下简称外出)的报备审批和重要会议活动的请假工作,确保政令、警令畅通、各项工作有序运转,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出报备审批范围
(一)人员范围
1、学院党委领导。
2、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
(二)事项范围
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寒暑假离开济南。
二、外出报备审批程序
1、学院党委书记、第一副院长外出,由办公室负责填写《外出报备单》向省公安厅、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报备审批。
2、学院党委成员外出,由本人向学院党委书记、第一副院长报告,并通知办公室。
3、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外出,在请示分管院领导后,应提前3天填写《山东警察学院院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备单》(附件1,可在学院门户网站“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转报学院党委书记、第一副院长审批。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立即按程序报批。
4、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按职务排序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院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排名第一的副职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
5、院属各单位其他领导干部外出,应向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6、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分管院领导和学院办公室报告。
三、重要会议活动请假审批程序
凡经学院决定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要求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后,提前1天填写《山东警察学院重要会议活动请假单》(附件2,可在学院门户网站“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转报学院党委书记审批。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12日印发的《山东警察学院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我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和重要会议活动请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山东警察学院院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备单》(略)
2. 《山东警察学院重要会议活动请假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