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7-10 点击数:



鲁警院﹝2016﹞185号 2016年12月16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学院的中心工作,根据《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山东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2〕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因公出(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公办发〔2012〕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承办的因公出国(境)任务主要有:学院组团出访、参团出访开展的学术交流,政府及其部门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参加国(境)外、港澳地区举行的重要学术研讨会议,赴(境)外授课等。此外,还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的出国(境)、赴港澳地区开展的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的原则;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原则;严格审批,保证质量,手续从简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分管领导审签的原则;严格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的原则

 

    

第二章  公出国(境)人员条件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纪律;个人主要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符合规定要求;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出国留学、赴国(境)外参加学术研讨、赴国(境)外授课的人员必须从事相关专业研究5年以上],能够完成出国(境)所担负的任务;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国(境)任务;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者个人支付出国(境)费用的;  

(五)拟陪同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
    (六)非学院正式在职、在编干警;
    (七)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人员;
    (八)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出访;
    (九)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5年的;
    (十)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的人员;

(十一)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患有严重疾病人员;

(十三)上级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  审批呈报程序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外事部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的任务审批呈报工作。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任务呈报审批

(一)申请人持邀请函(邀请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出国(境)任务通知,赴办公室外事部门领取《山东警察学院因公出国(境)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如实填写并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 报送办公室外事部门;申请人是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填表后直接报办公室外事部门;

(二)办公室外事部门将报送的《申报表》审核后,按照申报者的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出国(境)任务要求,报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审核内容详见附件),经审核同意后,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短期出国(境),原则上按因私程序办理;由学院在职教职工带队出访的参团学生,确需要按因公程序办理的,须持本人申请,经学员队长签字同意、所在教学系审核同意盖章后送办公室外事部门,由办公室外事部门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会签,并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四)学院领导因公出国(境)呈报工作,按照上级对于厅级干部的呈报要求执行。
  第八条 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学院领导对其申报审核同意后,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件2)、《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附件3)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附件4)。备案表提交办公室外事部门报组织人事处审核;

(二)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现职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公安厅政治部政审备案,现职副处级以下领导干部报学院组织人事处政审备案,在校青年学生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政审备案。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办公室外事部门。
  第九条 经任务审批和人员政审备案同意后,由办公室外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条 院内审批注意事项

(一)应邀赴台人员须提前3个月申报并附邀请方提供的详细行程安排等材料,交由学院办公室外事部门报山东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办理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

(二)凡公派出国3个月及以上的访问学者,按规定需持因私护照办理相关事宜;

(三)应邀赴香港、澳门短期工作超过30天者,按规定需要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到济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工作签注;

(四)应邀出国人员须提前3个月申报并附邀请方提供的详细行程安排等材料,交由学院办公室外事部门报山东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办理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

(五)接公安部、公安厅等上级机关任务,参团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按照上级任务批件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任务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一致。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正式邀请函(内容必须包含:受邀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明确的出访任务、活动日程、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必须有邀请人签字和邀请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交邀请函复印件和准确的翻译件;审核部门应根椐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时间进行审核。
  出国(境)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以访问考察为主要内容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及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和互免签证国家。(以上有关出国人数、天数等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的最新规定执行,坚持从新的原则。)

第十二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必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1篇论文一般只能由1~2人参会。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须具备完成出访任务的外语水平,参加国际会议者须具有较强的外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赴汉语通用地区或组团出访的团队内有翻译的,可不对外语水平作要求。
    第十四条55岁以上人员申请因公出国(境),需附医院的健康证明和家属意见。
    第十五条 出国(境)培训管理。出国(境)培训任务由发起部门在每年底向办公室外事部门提交次年的任务计划和申请材料。由办公室外事部门上报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审核,经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后,办公室外事部门方可办理任务审批呈报手续。
  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的时间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的项目。
    第十六条 跨地区跨行业(双跨)团组管理。我院无权组织双跨团组,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出国(境)人员分散报批组团。

参加双跨组团的我院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填写参团报名表报办公室外事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部门政审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参加。在组团单位下达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后,由办公室外事部门办理任务确认件及其它因公手续。
    第十七条 出国(境)手续办理。学院组团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手续,由办公室外事部门按照上级规定的权限和要求统一办理;其它情况由因公出国(境)人员本人办理。办理护照和签证要按照我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有关要求申办。

             

第五章  经费和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核销管理。财务装备处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在办公室外事部门出具报账许可证明后,出国(境)人员方可到财务装备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装备处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确有航线问题,由本人先垫付城市间交通费。因公出国(境)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用自理。
    因公出国(境)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提供的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相应标准,均不得再从学校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须在回校后7天内提交《山东警察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访问、交流总结表》(附件5)或《山东警察学院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总结表》(附件6),并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办公室外事部门(个人需留存因公护照的复印件,以备查),并由外事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送上级有关部门保存。因公证件的管理应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会同办公室外事部门对出国团组成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院声誉的事情。因公出国(境)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等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涉密人员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予因公派出。学院涉密人员确因公务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指派因公出国(境)的,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一年内首次办理出国(境)审批的,当事人须填写“山东警察学院出国(境)人员保密责任承诺书”(附件7)、“山东警察学院出国(境)人员登记表”(附件8),随申报材料一并报办公室外事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根据出国(境)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各级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把关。
    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持因公护照(通行证),不得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执因私证件出国(境)的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外事部门应会同组织人事处、财务装备处、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它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仍按照中央、省政府和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外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警察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表(略)

        2.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略)

        3.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略)

        4.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略)

       5.山东警察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访问、交流总结表(略)

        6.山东警察学院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总结表(略)

         7.山东警察学院出国(境)人员保密责任承诺书(略)

        8.山东警察学院出国(境)人员登记表(略)

        9.山东警察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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